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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8
2016年營改增后稅率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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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表 序號 納稅人 應稅行為具體范圍 增值稅稅 率 1 小規(guī)模 納稅人 包括原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改增納稅人, 從事貨物銷售, 提供增值稅加工、 修理修配勞務、 以 及營改增各項應稅服務 征收率 3% 2 原增值 稅納稅 人 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另有列舉的貨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7% 3 1.糧食、使用植物油、鮮奶 13% 4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5 3.圖書、報紙、雜志; 6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整機 )、農膜; 7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8 6.農產品(指各種動、植物初級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鹽 9 出口貨物 0 10 一般納 稅人 銷售服 務 交通運 輸業(yè) 陸路運輸服務 鐵路運輸服務 11% 11 其他陸路運輸服務 公路纜車索道地鐵 輕

內蒙古建筑工程營改增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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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調整 內蒙古自治區(qū)現(xiàn)行計價依據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執(zhí)行內蒙古自治區(qū)房屋建 筑、裝飾、修繕、抗震加固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 市政維修養(yǎng)護工程,園林建筑、綠化、養(yǎng)護工程(以下簡稱為 “建設工程”)等現(xiàn)行計價依據及配套費用定額,按本實施意見 執(zhí)行。 二、實施時間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5月 1日(含)后的建設工程項目,應按本實施意見執(zhí)行。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承包 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 2016年 5月 1日(含)后的建設工程項 目,應按本實施意見執(zhí)行。 三、計價規(guī)則及調整辦法 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工程造價按“價稅分離”計價規(guī)則調整。 即:工程造價 =稅前工程造價× (1+11%),其中, 11%為建筑 業(yè)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 機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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