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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短肢剪力墻 "的定義解釋 依據(jù)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定額解釋》(魯標定解 [2009]27 號),符合短肢 剪力墻的條件的構件混凝土套定額子目 4-2-35 輕型框剪墻,模板套定額子目 10-4-150~155 輕體框架柱(壁式柱)。關于 "短肢剪力墻 "的定義解釋如下: 根據(jù) JGJ3-2002《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第 7.1.2 條款,短肢剪力墻是指 墻肢截面高度( H)與厚度( B)之比為 5~8 的剪力墻。 附墻輕型框架結構中,各構件的區(qū)別是 截面尺寸: 柱: H/B < 5 (單肢); 異形柱: H/B < 5 (一般柱肢數(shù)≥兩肢); 短肢剪力墻: 5 ≤ H/B ≤8; 剪力墻: H/B >8。 T 形、 L 形、]形、 +形等計算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以最長的肢為準。墻肢截面 高度( H)指墻肢截面長邊(或稱墻肢長度),墻肢厚度( B)指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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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肢剪力墻 一、短肢剪力墻的定義 (1)短肢剪力墻是指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為 5~8的剪力墻; (2)高層建筑結構不應采用全部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 (3)短肢剪力墻較多時,應布置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形成短肢剪力墻與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共 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墻結構。 二、短肢剪力墻的界定方法 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第 7.1.2 條規(guī)定了高層建筑結構不應采用全部短肢 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較多時,應布置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形成短肢剪力墻與筒體(或一 般剪力墻)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墻結構,并且應符合一系列規(guī)定。第 7.1.3 條規(guī)定了 B 級高度高層建筑 和 9 度抗震設計的 A 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采用第 7.1.2 條規(guī)定的具有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 短肢剪力墻結構的必要條件: 抗震設計時,短肢墻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不大于結構總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