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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45歲,住×市×區(qū)南城小區(qū)8號樓4單元5層3號。1995年初,王某之夫鄭治(×市房產局干部)以5000元購買李偉崇在該市西大街朝南巷10號違章建筑平房一間(14平方米)。鄭治為了取得該房的合法手續(xù),在該市房產交易中心,通過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該中心辦理了"吞吐"手續(xù)(以王某的名義將此沒有合法產權證的違章建筑房以3200元賣給該市房產交易中心,收取15%的手續(xù)費,再以該中心的名義賣回給王某)。1996年6月8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產權證。1996年7月王某將本人戶口遷至該市西大街朝南巷10號(人未在此居住)。同年10月該市信實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經批準對王某買房所在地區(qū)實施拆遷,王某之房亦在拆遷范圍之內,該信實公司認為王某違法購買違章建筑房屋,非法取得房產權證書,無權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