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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關于重新制訂《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的通知 粵交路 [1998]38 號 各市、縣、自治縣交通局(委) 、財政局、物價局,省公路局、省物價檢查所: 根據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損壞公路路產賠償、罰款的具體標準,由省公路 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聯合制發(fā)”的規(guī)定, 1992 年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制訂的《損壞公路路 產賠償、罰款標準》 (粵交公 [1992]261 號)已實施多年,由于材料價格、人工費、汽車臺班費、機械使用費等都發(fā)生 了很大變化,需要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項目和標準也需列補。為了貫徹《公路法》和《廣東 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我們重新制訂了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 ,現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處理公路路產損壞賠償,由公路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收取的路產賠償費由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