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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6.01
水工建筑物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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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資源: 可供利用或可能被利用, 且有一定數量和可用質量, 并在某一地區(qū)能長期滿足 某種用途的水源,稱之為水資源 2. 水利事業(yè):對水利資源的開發(fā)和防止水災 3. 資源水利:就是把水資源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緊密聯系起來,進行綜合開發(fā)、 科學管理。 4. 民生水利:就是解決好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存發(fā)展人居 環(huán)境,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水利工作。 5. 水利工程:為了改變水資源在時間、空間上的分布不均勻的自然狀況,綜合利用 水資源以達到防洪、灌溉、發(fā)電、引水、航運等目的,修建的工程稱為水利工程。 6. 水工建筑物:水利工程中常采用單個或若干個不同作用、不同類型的建筑物來調 控水流,以滿足不同部門對水資源的要求。這些為興水利,除水害而修建的建筑 物稱為水工建筑物。 7. 水利樞紐:不同類型的水工建筑物組成,集中興建,協同運行的綜合水工建筑群 體稱為水利樞紐。 8. 山巖壓力: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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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64 次會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為正確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 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jié)規(guī)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 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yè)主。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 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 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yè)主。 第二條 建筑區(qū)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 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qū)分; (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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