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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了發(fā)達國家在建筑結構防震方面的一些經驗,結合這些先進經驗,指出我國建筑結構抗震方面的欠缺之處,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建筑結構抗震的應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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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并實行以預防為 主的方針,減輕地震破壞,減少損失,對現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并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 他抗震減災對策提供依據,制定本標準。 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現有建筑, 在遭受預估的第一級水準地震影響時, 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 理可繼續(xù)使用, 當遭受預估的第二級水準地震影響時, 可能損壞, 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 續(xù)使用,當遭受預估的第三級水準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fā)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說明】 GB 50023-95 標準是在 1977 年唐山大地震后發(fā)布的 77版鑒定標準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針對建造于 上世紀 90 年代以前的建筑, 在震前進行抗震鑒定和加固的要求編制的。 按照國家的技術政策, 考慮當時的經濟、 技術條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體情況, 鑒定和加固的設防目標略低于 G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