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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 (建設 [2000]50 號) 2004-05-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 ,明確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 設計合同》 (以下簡稱勘察設計合同 )雙方的技術經(jīng)濟責任, 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 (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 ), 其勘察設計應當按本辦法簽訂合同。 第三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 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發(fā)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應當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簡稱 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甲方是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部門, 乙方是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頒發(fā)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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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 (建設 [2000]50 號) 2004-05-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 ,明確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 設計合同》 (以下簡稱勘察設計合同 )雙方的技術經(jīng)濟責任, 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 (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 ), 其勘察設計應當按本辦法簽訂合同。 第三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 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發(fā)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應當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簡稱 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甲方是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部門, 乙方是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頒發(fā)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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