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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4.20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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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南寧市征收 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 通知南府發(fā) [2008]15 號 時間: 2008-2-26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中華會計網 校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順利實施,維護征地拆遷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和《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 及有關法 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 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征收

違章建筑房非法取得房產證拆遷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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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45歲,住×市×區(qū)南城小區(qū)8號樓4單元5層3號。1995年初,王某之夫鄭治(×市房產局干部)以5000元購買李偉崇在該市西大街朝南巷10號違章建筑平房一間(14平方米)。鄭治為了取得該房的合法手續(xù),在該市房產交易中心,通過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該中心辦理了"吞吐"手續(xù)(以王某的名義將此沒有合法產權證的違章建筑房以3200元賣給該市房產交易中心,收取15%的手續(xù)費,再以該中心的名義賣回給王某)。1996年6月8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產權證。1996年7月王某將本人戶口遷至該市西大街朝南巷10號(人未在此居住)。同年10月該市信實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經批準對王某買房所在地區(qū)實施拆遷,王某之房亦在拆遷范圍之內,該信實公司認為王某違法購買違章建筑房屋,非法取得房產權證書,無權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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