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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質量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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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建 設 質 量 管 理 條 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九號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 2011年 7月 6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1年 9月 1日起 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 2011年 7月 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保護人民生命和 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 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可以 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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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目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三章 養(yǎng)護維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臨時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六章 橋梁設施管理 展開 編輯本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占 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有關項目批準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 手續(xù)。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占用的,申請人應當交納占路費 和占路損壞修復保證金。 ” 二、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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