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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4.06
消防備用電源及其供電時間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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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備用電源及其供電時間常見問題 《建筑設(shè)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016—2014)的有關(guān)強制性條文: 10.1.5 建筑內(nèi)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 備用電源的連續(xù)供電時間應 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 2.醫(y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00㎡的公共建筑,不應少于;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 10.1.6 消防用電設(shè)備 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當建筑內(nèi)的生產(chǎn)、 生活用電被切斷 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 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xù)時間內(nèi)各消防用電設(shè)備 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 消防用電設(shè)備 及消防電梯 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shè)置自動切換裝置。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fā)生 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

消防培訓內(nèi)容(2020072323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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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訓內(nèi)容 一. 消防法規(guī) 我國為了預防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公共財產(chǎn)的安全,制定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法是 1998年 4 月 29日,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 會議通過的,于 1998年 9月 1日施行的。 我國消防工作是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jié)合”的方針,堅持專群結(jié)合的原則, 實施“誰主管,誰負責”的防火安全責任制的。 消防法中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shè)施,預 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 義務。 二.防火安全制度 1. 每位學校員工都負有保衛(wèi)公司安全。而不容推卸的責任和義務。 2. 火災是學校最大的危害必須嚴加防范,杜絕易燃易爆物品流入學校。 3. 每位員工都必須熟記火警信號,安全出口的位置,以及滅火器材的使用 方法。 4. 每位員工都要做到“三懂三會”既:懂火災的危害性,懂預防火災,懂 撲救火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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