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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13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 2011 年 11月 30日國務院第 183 次常務 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以下簡稱招標 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guān)的貨物、 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 是指建設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構(gòu)筑物的新建、 改建、擴建及其相關(guān)的裝 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guān)的貨物,是指構(gòu)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 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 材料等; 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guān)的服務, 是指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