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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評標、定標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貨物的招標投標活動,維 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zhì)量、施工安全和提高投資效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 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青島市轄區(qū)范圍內(nèi)工程建設項目 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貨物(以下簡稱貨物) ,是指與工 程建設項目有關的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 同種類貨物合同估算價在 30萬元及以上時必須進 當?shù)赜行谓ㄖ袌鲞M行招標。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 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nèi)的貨物達到招標規(guī)定標準的必須由工程 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 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nèi)的貨物達到招標規(guī)定標準的應當由總 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