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通
更新時間:2025.04.12
總承包配合費的收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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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中配合費的收取和義務 總包對分包單位配合費的收取根據(jù)分包方的具體不同,分 為“建設方指定分包隊伍管理費”和“總包確定分包隊伍管 理費”。但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所繳納的配合費用實際包括 以下兩種:即總包管理費和總務服務費兩種。 1、分包管理費: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中的部分工 程自行發(fā)包給專業(yè)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以及專業(yè)施工 單位自行將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 給總包單位的工程管理費用。 2、總包服務費:凡分包方在施工現(xiàn)場需使用總承包 方提供的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按有償服 務的原則,總包向分包收取服務費,其標準可按分包總造價 (不含設備費)的 2%,由總分包雙方協(xié)商議定。 如果建設單位把裝飾工程、 安裝工程自行分包給其它分包 單位,總承包單位也應向其它分包單位收取總包服務費。至 于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交納總包服務費費用的來源取決于建 設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合

施工總承包配合費與管理費及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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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服務費” 是在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實行施工總承包時, 當招標人在法律、 法規(guī)允許的 范圍內對工程進行分包和自行采購供應部分設備、 材料時, 要求總承包人提供相關服務 (如 分包人使用總包人腳手架、水電接剝等)和施工現(xiàn)場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在施工合同中, 我們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總包管理費和總包配合費概念混淆, 可能造成 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么究竟什么是總包管理費,什么又是總包配合費呢? 所謂總包管理費,根據(jù)《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 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 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 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fā)包人同意其分包時, 發(fā)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 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 并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 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 所謂總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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