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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996 年 6 月 4 日國務院發(fā)布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三章 養(yǎng)護和維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fā)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 社會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 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道路規(guī)劃、建設、養(yǎng)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協(xié)調發(fā)展和建設、養(yǎng)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 水平。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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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一條 目 的 本法律以防止道路上的危險, 謀求 交通安全 及暢通,防止道路交通引起的障礙為目的。 第二條 定義 一、本法律涉及的術語定義如下: 1.道路 道路是指道路法 (1982 年法律第 180號)第二條第一項中規(guī)定的道路, 道路運送法(1981 年法律第 183號)第二條第八項中規(guī)定的汽車道及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其它場所。 2.人行道 人行道是指供行人通行用的,用路緣石或柵欄等構造物來劃分的道路部分。 3.車行道 車行道是指供車輛通行用的,用路緣石或柵欄等構造物及路標來劃分的道路部分。 3.2 干線車道 干線車道是指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法 ( 1957年法律第 79號)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道路, 以下同〕及汽車專用道路 (道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專用道路, 以下同)的干線車道 構成的車道。 3.3 自行車道 自行車道是指供自行車使用的,用路緣石或柵欄等構造物劃分的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