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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進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驗收工作的制度 化、規(guī)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驗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驗收 工作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應單獨組織驗收, 由驗收申請單位向驗收委員會提交移民驗 收報告。沒有提交移民驗收報告的,不予驗收。 第四條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驗收按進度分為截流、 下閘蓄水、 分期蓄水等階段性驗收和 竣工驗收。 按項目分為分項驗收和總體驗收。 按程序分為自驗、初驗和終驗。 第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后, 項目法人應依據(jù)本辦法, 結(jié)合工程建設(shè)進度和移民遷建 進度編制驗收計劃, 報工程建設(shè)主管部門備案。 有關(guān)單位應按本辦法做好各階段的移民驗收 基礎(chǔ)工作。 第二章 驗收依據(jù) 第六條 移民驗收應依據(jù)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sh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